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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2014-08-17 16:27:36|  分类: QS相关材料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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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1.总体要求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2.生产加工与场所要求
  2.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例如,距坑式厕所、化粪池、敞开式垃圾箱等至少25米远。
  2.2 加工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应分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2.3 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污垢积存;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2.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
  2.5 位于生产场所的水冲式厕所应清洁卫生,有除臭、防蝇、洗手设施。
  2.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3.设施与设备要求
  3.1 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
  3.2 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3.3 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3.4 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标识明确。
  3.5 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3.6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3.7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灯设施。
  3.8 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3.9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3.10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造,保持其清洁卫生。
  3.11 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用于称量食品添加剂及成品称量销售的计量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3.12 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
  3.13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台面、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3.14 生产中涉及生、孰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3.15 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3.16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4.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4.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4.2 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
  4.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规定,或所购买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所明示内容的要求。
  4.4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4.5 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5.人员要求
  5.1 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2 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5.3 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5.4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6.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6.1 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6.2 应建立管理台帐,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品名、生产商、产品批号添加量等详细记录、 产品销售情况等台帐。记录保存期限应不低于产品的保质期,且至少两年。
  7.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
  7.1 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7.2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7.3 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7.4 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8.食品标识要求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具体申请事宜请咨询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历下区:81280608       市中区:89013983
  槐荫区:87589572       天桥区:85559939
  历城区:88115132       长清区:87202002
  章丘市:83732066       济阳县:81172079
  平阴县:87899051       商河县:84860806     
  高新区:8268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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