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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管理办法  

2014-09-03 19:09:05|  分类: QS相关材料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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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管理办法
字体:[ ]    日期:2011-09-07 09:42:50    浏览次数: 1523

(2002年4月28日,全许办[2002]27号)

  1.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员实施统一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并负责审查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2.培训

  2.1凡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审查员培训:

  2.1.1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2.1.2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2.1.3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含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

  2.1.4具有原工业部(委、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2审查员培训班每期不超过40人,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派教师授课,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程》等教材,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

  2.3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命题、统一监考、统一阅卷。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70分;高级审查员增加面试,面试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合格证书。   

  3.注册

  3.1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分别设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两个级别。

  3.2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2.1已获批准的国家注册审查员,并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

  3.2.2具有10次(含10次)以上审查经历;

  3.2.3掌握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较高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技能;

  3.2.4能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纪律》和《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投诉记录;

  3.2.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3审查员注册应根据报名条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3.3.1审查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3.3.2学历证书复印件;

  3.3.3职称证书复印件;

  3.3.4 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

  3.3.5原部委、省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3.6从事质量工作年限和审查经历证明;

  3.3.7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者附工作鉴定。

  上述材料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确认后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3.4培训考试(面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审查员注册申请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注册,颁发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

  3.5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办理注册。

  4.职责

  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的规定;

  4.2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产品审查部的委托,参加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获证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

  4.3服从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4.4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用人单位交办的审查任务;

  4.5注册审查员在从事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中,有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及申诉的权利;

  4.6承担各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5.使用

  5.1在聘用审查员时,用人单位应事先征得审查员工作单位同意,并与本人签定《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要写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审查员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审查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事宜。

  5.2各级审查员的使用均由各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产品审查部按规定选派。

  5.3对所审查企业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员,在选派时应采取回避的原则;

  5.4审查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协调。涉及法律的事项,按法律程序解决。

  6.考核

  6.1为保证审查员审查能力的持续性,确定考核方式:

  6.1.1申证企业反馈:由被审查的申证企业按规定项目填写意见反馈表,由派出单位留存,作为考核记录;

  6.1.2不定期抽查: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

  6.1.3年度考核: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对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的年度考核及再培训。

  6.1.4期满考核: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填写考核申请表,并由管理单位填写考核评价,全许办审核,审查中心存档。

  6.2考核结果均作为下期注册的基本依据。

  7.暂停与注销

  7.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注册审查员资格给予暂停6个月或注销处置:

  7.1.1不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的;

  7.1.2在企业审查中,一年度内出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工作失误的;

  7.1.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7.1.4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7.1.5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7.2对受到暂停处置的注册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注册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予以恢复注册。

  7.3凡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其资格予以注销。

  7.4对于受到注销处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8.本《办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

      2.考试规则

      3.考试合格证书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表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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